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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是否有“限定区域投标人”一说

时间:2018-09-18 03:37:10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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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电话咨询冠磐关于招投标疑问的朋友还挺多的,特别是关于公开招标方便,问的问题也都是五花八门的,不过,编者已经把所有的问题都列了出来,后期一一为大家进行文字版解答,今天为大家解答的问题是:公开招标中是否有“限定区域投标人”一说?
  【客户致电】我们公司想参加一个异地公开招标项目,但是那边规定如果不是这里的投标人就不让参加。我想知道这个是否合法合理?
公开招标大会
  
  【冠磐答疑】有许多机构也存在这种打“擦边球”的情况,对于非依法必招项目来说,若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仅限特定区域的投标人参与。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因为,选择“公开招标”就说明了无论是自愿的还是依法必招的项目,都不可以对投标人进行区域设定。
  首先,选择了“公开招标”的方式时,就已经被定性,其招标对象是所有潜在的投标人,不允许被设定。而“限制特定区域”准确来说应该被定性为“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
  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要求: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与履行合同无关。也就是说,中标人无论是X地区还是Y地区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指出: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最后,冠磐编者想说,市场经济要求遵循的是开放式原则,而招投标本就是推动市场经济的活动,准确的说应该是由市场主体进行的自由选择。所以公开招标中的“限定区域”一说,在此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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