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某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参与最后评标的共四家公司,评标结束后,评审结果显示有两家同时有效中标。有一家投标人发现参与评标的四家公司中,中标的这两家公司的竞标产品都是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同款产品,所以,该投标人认为此次投标是无效的,经审核后发现,此次投标确实属于评审工作失误。
那么,如果招标人对结果表示异议,招标人是否可以自己提出项目重新评审的申请,再由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复议?或者直接报告给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假如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再者,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建议招标人先报告给行政监督部门,再由行政监督部门出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