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编者认为,所谓的“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合同中明确要求必需的设备和技能的公司。类似这种公司是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倘若该公司中标后以次充好,可以报告至相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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