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编者认为,虽然这个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已经过了,但还是不太适合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与公司B(第二中标候选人)直接签合同。
所谓“投标有效期”即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若从法律角度来解读则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有效期属于附有期限的“要约”,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则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投标人在超出了这个期限后才做出某些承诺,那么这些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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