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编制人员可能会遇到像今天这样的情况:某单位想招标一批货物,而且这个单位有价格审计部门,该部门会出具一个标底价,采购部门要控制单价,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总价最低家报价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开标时如果超出,该项单价执行标底价格,最低家同意后方可中标。”整个评标过程设置为“暗标”,也就是说,评标过程中该单位会对超出标底的项的单价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同意后再确定中标,那么这样做的话,这家公司是否违法了呢?
冠磐编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所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包括评标过程中对超出标底项的单价进行调整等做法都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