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编者认为,若是外地供货商或者经常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来说,上面提到的法人必须要到现场这一条规定并不公平,也并非是必要条件。但是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明确条款条例来约束,所以这些被要求必须到场的法人也非常无奈。不过在2018年10月实施的87号令中强调“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到的“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由此可见,投标单位法人是否在开评标到场是投标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投标人有权参加也有权不参加。如果不参加的话就会被视为认可开标结果。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开标评标现场都会有齐全的录音录像设备,可以保证活动全程的公平和公正性,再加上招投标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开性,所以投标单位的法人开标评标时亲自到场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