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使用条件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发布公开招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来投标,或者来投标的供应商资质不合格;我们知道,公开招投标因合格投标家数不够三家,就采用竞争性谈判,就属于此种情况。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现在很多3P项目,因为项目大,技术复杂,就采用竞争性谈判。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采用正常公开招投标,时间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
1、政府购买服务的;非设备、非工程,纯服务的情况。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4、适用竞争性谈判情形的2、4情形; |
文件发售时间 | 对于文件发售时间没有规定,可以今天发售,明天截止; | 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递交响应时间与文件发售时间不少少于3个工作日。 | 递交响应时间与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供应商数量要求 | 可以只有2家供应商 | 可以只有2家供应商 |
评标方法 | 最低价中标法 | 综合评分法 |
通过此表我们可以知道:
1、竞争性谈判比竞争性磋商在时间上更短、更加灵活;
2、两种采购方式都可以只有2家供应商;
3、招标项目如果在技术复杂或者性质复杂、事先不能计算价格总额两种情况下,这两种采购方式是可以灵活选择的;
4、竞争性磋商可以避免大家“谈虎色变”的“低价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