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编者认为不可以。
在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而且《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还规定:建筑业企业除依法依规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上述案例中,如果需要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应该在合同履约完毕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后再交;而且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交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款的3%,很明显5%的设置并不合理,违反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