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的经营中必须是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所谓“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比如停业、吊销执照、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等处罚。如果没有这些处罚则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也不属于“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信用记录”这种形式来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以,这类供应商还是可以参加政府其他采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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