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依法必招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规定,招标人要求在唱标现场要对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验证;在开标现场投标人未提供收到(澄清、答疑、补遗)的回复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冠磐编者认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来看,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的确是不合法的。首先,开标现场因未提供收到回复的信息则被取消资格与以上条例存在很大的出入。其次,开标现场任何人都无权进行所谓的身份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