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两家公司收到这种惩罚是否合理呢?
通过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据上述规定,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做是正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因此,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公章互相盖反明显属于串标行为,财政部做出这样的决定和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