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冠磐标书的小编写关于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普及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大家在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尽可能避开法律盲区以免造成废标。有的时候稍不注意,投标人会忽略参加投标的主体对于整个投标活动的影响。

依法不得参加投标的主体有哪些呢?且听分析:
1.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的,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指的是同一项目)
2.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的,不得另外组成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3.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
5.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领购招标文件的,不得参加投标。
6.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主体不得参加投标。
7.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8.投标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不得参加投标。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关于这些条例的内容还有很多细致的分类,在此不再赘述,第一点再说明一下,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同一项目,但还是可以投标其他项目,但是,如果有前面联合体的成员之一,这个其他项目也不可以投标。
一定要弄懂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凡有关系异常的就不要掺和进去了,容易被废标,要知法守法,懂得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