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编者认为,根绝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即分时段分别开标是不合理也不合规的。
这些规定合理避免了信息泄露的可能,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投标截止,投标文件一直保持密封状态且处于投标人的监视下,招标人也不可能有机会泄露相关信息,并且投标人如果对这种开标方式没有异议,分时段分别开标也是可以的,并不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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