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冠磐编者收到了很多关于“中标候选人被投诉”类型的疑问,其中,关于“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而遭到投诉占冠磐线上咨询的19.8%。这让编者想到之前接待过的一位某地产行业的高管。他当时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以他为案例来统一解答一下吧。
当时,该高管参与了一项公开招标项目,可惜并未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在业内口碑并不好,特别是在业绩上,添油加醋的情况屡见不鲜。于是,未中标单位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理由为“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
不过投诉的时候,中标结果公示期3天期限已过,未中标单位并不知道自己的投诉是否会被受理,如果受理后查出来该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属实,又会怎么办?他还有参与竞标的资格吗?
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规定:就本条例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应当”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所以,投诉受理单位即相关政府监督部门是可以不受理该投诉的。如果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属实,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中,在各方式有效期内,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或民事仲裁,判决或判定该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